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湖北省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5年孝感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费款计算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三、缴费申报
(一)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安残、缴费申报
1、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证时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
3、上传系统资料明细:
(1)残疾人证或军残证。
(2)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
(3)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发放2024年1-12月工资明细表。
(4)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2024年1-12月养老保险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人缴纳2024年1-12月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用人单位对以上上传资料的真伪负责,资料需扫描清晰再上传,工资明细表需盖单位公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需盖有相关部门缴费印章。
4、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步骤:
(二)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申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当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四、缴纳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保障金,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列支或由财政按预算安排的数额代扣代缴。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减免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同级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减免。
六、法律责任
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征收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八、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孝感市财政局 2831105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2845684(或12366)
孝感市残疾人联合会 2846705
孝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孝感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