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依法授予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申请人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相应阶段的教师工作。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认定是申请人获取教师资格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通常,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认定机构(即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安排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具体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资格种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在有七种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高中阶段教师资格:
户籍在孝感市内的社会人员;
持有孝感市居住证(居住证怎么办理:http://zwfw.hubei.gov.cn/)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孝感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驻孝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在孝感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注:各级认定机构根据认定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申请人的申请。孝感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依法授予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申请人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相应阶段的教师工作。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个人身份证件
考试合格证明(免试人员不包含此项)
学历证书或认证报告
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
以上材料经系统核验通过的,不需要提交证书原件。除以上材料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还需要按要求进行体格检查,于认定报名过程中签署个人承诺书等。具体要求以本省发布的认定公告及具体认定机构公告为准。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还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
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在任教高等学校所在省份申请认定。
现役军人和武警可在服役所在地申请认定。
港澳台居民在取得居住证的居住地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要求,请以认定省份发布的认定公告要求为准,或咨询认定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资格认定具体网报时间、体检时间、现场确认时间等以各级认定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报名。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首页“咨询服务”栏目下“各省份认定工作联系方式”查询湖北省各级认定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通知公告发布渠道。
教师资格认定: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s://www.jszg.edu.cn/
孝感市教育局官网 http://jyj.xiaogan.gov.cn/
孝感市教育局办理教师资格补证、补表、证书信息变更等流程: http://jyj.xiaogan.gov.cn/xzsp/1303608.jhtml
办理时限
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要求以各认定机构认定公告为准。
缴费
免费办理,免费邮寄
咨询方式
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712-2327579
教师资格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的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具体要求,请以认定省份及具体认定机构当年发布的认定公告要求为准。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的说明》(鄂教资[2012]1号))